js3845金沙线路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本系学生人数的前20%,其中德育考评分达不到90分者不得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学生,在“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我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于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各系(部)在校生参评人数确定各系推荐名额。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各系(部)名额后,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班级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名额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评审结果报云南省教育厅,学院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及奖学金到账情况,一次性发放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院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js3845金沙线路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