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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8/8/14 12:07:48 次浏览 分类:勤工助学

 

js3845金沙线路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奖学金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本系学生人数的前20%,其中德育考评分达不到90分者不得申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我院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于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各系(部)在校生参评人数确定各系推荐名额。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等额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者优先推荐:

(一)云南省10万人以下的德昂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独龙族、基诺族、布朗族7个民族的学生。

(二)优秀事迹突出者:学年三好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竞赛获奖学生、有学生科技创新、英语(A级及以上)、计算机过级(二级及以上)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第十条 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各系(部)名额后,根据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班级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名额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云南省教育厅,学院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及奖学金到账情况,一次性发放省政府奖学金、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享受省政府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院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省政府奖学金资格,并收回省政府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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