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我院学生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正当权益,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及《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处分是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依据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制裁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够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威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包庇违反纪律的,或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拖延退还脏款,赃物的;
(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发现的不再处分,不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二)策划、煽动、组织、指挥、教唆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罢考等活动、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书写、张贴内容反动的标语,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者;
(四)成立、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者,制作或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者,举行各类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者。
第八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荣誉权,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九)抵毁、损坏国家机关和学院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逮捕、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严禁吸毒、贩毒。凡是犯有吸食、注射、贩卖、窝藏、毒品、包庇、藏匿贩毒行为人、引诱、容留、教唆、胁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反者按下列处理:
1、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参与或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打架斗殴。违反者按下列处理:
(一)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情节恶劣或至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参与打架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在打架过程中,凡持器械或其它物具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院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参照本条(一)(二)(三)款之规定从重处分;
(五)打架致伤他人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必须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
(一)在学院内外酗酒不能自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后有不良言行,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学习、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违反者。除加重偿还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偷窃、诈骗、挪用、贪污、藏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金额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金额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偷窃、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论金额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强行占用他人、集体钱财或不当得利者,以偷窃论处,参照本条(一)、(二)款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偷窃、抢劫、诈骗、勒索行为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参与分赃、窝赃者,参照本条(一)、(二)款之规定给予处分;
(五)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储蓄卡、IC卡等支取钱物,分别参照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学院和各级助困资金或物资,各种奖贷学金者,分别参照本条(--)、(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不文明、不正当行为。
(一)品质恶劣败坏校风,调戏、侮辱妇女和进行流氓活动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插足他人婚姻、影响他人家庭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到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三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收听、收看、复制、出租淫秽音像制品及非法出版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淫秽活动。
(一)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资料和电子读物及其他淫秽物品或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嫖娼、卖淫以及介绍或容留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给予批评教育;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扰乱学校的学习、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
(一)扰乱教学秩序,不尊敬教师,无理取闹,公开顶撞教师,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办公楼、会场、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理哄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烧、乱扔、乱敲、乱叫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阻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同学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情况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服从管理,与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无理取闹,在宿舍、公寓内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窗口向外乱扔东西,乱泼、乱倒污物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砸伤他人,造成轻伤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
(六)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被开据“学生违纪通知书”或系(处)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四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六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八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十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严禁妨害学校和社会管理的秩序,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者,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冒充教职工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者,或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者,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证明、证件者,或指使、授意他人私刻公章或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污损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厅)、卫生间等设施的桌椅或墙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损坏路灯、邮筒(箱)、宣传栏、公用电话、公共场所的设施或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妨碍公务行为。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或殴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或销毁、转移、藏匿证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它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不得从事勤工助学以外的下列活动,违反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从事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以学校或学校部门的名义成立公司、从事家教或商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欺骗客户者,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借勤工俭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借勤工俭学之名旷课者,参照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在勤工俭学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者,以及其它违反勤工俭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l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无故旷课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考试作弊。
(一)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视情节第一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预谋地进行集体作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现代电子设备等方式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一)破坏消防器械、消防设施,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破坏广播、电视、电话、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备设施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自拉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违反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进入未经允许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自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的,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的学生违纪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缩短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各类获奖者或享受各项资助的学生,受处分后一律停发奖金或停止资助;
(二)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评先选优资格,已表彰的应撤消表彰决定、追回荣誉证书、奖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则上归入本人档案。为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除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所受处分以外,对于其它受违纪处分者,确有悔改,有明显进步表现者,毕业前可视其情况,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按照类推原则,参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js3845金沙线路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层次的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处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js3845金沙线路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