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科、室:
根据《云南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9月12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js3845金沙线路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报到期限一周者,或请假后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相关材料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由学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学籍处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须按时返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对不请假或超假者,作旷课处理、并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如暂时困难须缓交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确定缓交时间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复学者,一律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课程),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评定方式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在规定日期内补考。经补考后合格的,其成绩以合格起点分数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期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由学院根据其违纪情况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处理后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该课程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期进行补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授课教师初审、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不得缓考。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卷、同时进行。凡考核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须提交经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者的学生不得正常毕业,必须重新实习。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按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要求进行考核,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正常毕业。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一学年,经补考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当留级。
第二十四条 留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设置的门数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的以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不列入留级课程门数计算:
(四)实习考核成绩单列,不合格不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院确认学生在该专业确有专长的;
(二)学生学习期间发生某种疾病或产生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或相关部门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内转专业的,根据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经学院确认,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系、院两级研究同意,由院长签署转出;申请转入的学生,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应征入伍及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系(部)、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就读期间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以一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课程学时总数l/3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应附其它必要的证明,经班主任初审、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医保、学院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和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达不到开除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系(部)上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三)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个人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因成绩不合格按规定应退学的学生,经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暂保留学籍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如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必修课仍有不合格的;
(二)毕业综合考试不合格的
(三)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不合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可以追回的,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考勤
(一)对学生的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至放假前一天结束;
(二)学生需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学习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请假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应积极参加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组织开展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见习和实习,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四)学生请假(含事、病假),由学生本人写出请假条(请病假者,必须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要写明事假理由),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由系(部)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五)旷课处理
1.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班主任、任课教师查明原因,及时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对旷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l0~l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学时数累计。
对学生旷课及违纪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对享受国家级、省级奖学金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的考勤由各班考勤员和任课教师双方统计,每周周一上午报学生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纪律
学生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维护校园秩序和学习秩序。
第十二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教育部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学期审核注册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奖金等。具体评选奖励办法详见《js3845金沙线路“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长办公会或者院长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期限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如经教育不改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至处分到期解除之前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享受困难补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详见《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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