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取得我院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学生学费10%中的一部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四条 凡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
(四)父母一方亡故或伤、残、病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
(五)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变故,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
(六)国家有规定应予减免者。
(七)有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减免的学生。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在校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减免条件:符合减免条件中第(一)、(二)条者。减免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
二等:减免2500元的学费。减免条件:符合减免条件中第(三)、(四)条者。减免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4‰以内。
三等:减免1500元的学费。减免条件:符合减免条件中第(五)、(七)条者。减免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6‰以内。
第六条 国家有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学费减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受学院党(团)政纪律处分者。
(三)上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德育项考评低于90分者。
(五)有参与网贷、传销行为者。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学费申请审定时间
学院每年11月份集中办理本学年的学费减免事宜。
第九条 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
(一)申请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后根据《js3845金沙线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申请学生本人于每年11月份第一周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所在班级班主任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报所在系(部)审核。
(四)系(部)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js3845金沙线路减免学费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学费减免名单和减免等级,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六)学生工作处将审批同意的学费减免名单和减免等级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将按减免名单及减免金额转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条 减免学费后管理
(一)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和住宿费,否则不予减免。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高消费行为,学院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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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