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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8/8/14 12:06:56 次浏览 分类:勤工助学

 

js3845金沙线路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成绩优秀(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本系学生总人数的前15%,其中道德考评分达不到90分者不得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在“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我院指标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于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各系(部)在校生参评人数确定各系推荐名额与预算。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各系(部)名额后,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班级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名额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云南省教育厅,学院接云南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公告。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及奖学金到账情况,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院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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