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教[2007]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本系学生总人数的前l0%,其中德育考评分达不到90分者不得申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指标下达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我院国家奖学金总人数,于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各系(部)在校生参评人数确定各系(部)推荐名额与预算。将名额全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等额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者优先推荐:
(一)云南省10万人以下的德昂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独龙族、基诺族、布朗族7个民族的学生。
(二)优秀事迹突出者,如学年三好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竞赛获奖学生、有学生科技创新、通过英语(A级)、计算机过级(二级)考试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十条 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各系(部)名额后,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班级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名额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云南省教育厅。学院接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后公告。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及奖学金到账情况,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应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院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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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