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我院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一学年评选一次,既体现学院对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精神鼓励,又是一种物质资助,坚持与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相结合,学院励志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不重复评选。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学生学费收入的10%中的一部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评审依据
第四条 申请范围为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上进,起到表率作用,道德品质优良。
(二)专业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考查科目合格,学年内无补考科目,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等级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六条 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占2%;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5%。
(二)学院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00元/年/人;二等奖:1000元/年/人;三等奖:800元/年/人。
(三)获学院励志奖学金者,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各系(部)名额后,根据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js3845金沙线路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年成绩、获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班级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名额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学院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八条 制约措施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审: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受到学院党(团)政纪处分者。
(三)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失信、考试作弊等行为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和平时有旷课行为者。
(五)综合测评德育项考核90(良好等级)分以下者。
(六)本学年度的留级生、补考生。
第三章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获奖等级奖励标准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
第十条 在享受学院励志奖学金期间,若违反学院纪律,被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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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