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试行办法
课程教学是实施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直接关系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对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与认定是学校教学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师的质量意识,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检查评估试行办法
一、检查评估范围
每学期所有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均为检查评估对象,实验课的评估可参考此检查评估试行办法。
二、检查评估内容
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师素质、作业布置、学生学习状况及课堂纪律九项内容,具体要求为:
1、教学计划;培养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适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分配合理。
2、教案:书写完整、规范,对课堂教学有很好地指导作用。
3、教学内容:符合教学标准要求;内容充实,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难点有突破;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能反映本学科的新知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
4、教学方法:因材施教,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运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师生互动性强;有效利用各种教学辅助手段,提高授课效果。
5、教学效果:教学环节处理得当,教学体系完整;好、中、差各类学生均有所收获;学生初步获得学习本学科知识的方法及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效率达到较好水平。
6、教师素质:语言表达简练、准确、规范,切合教学主题,不跑题;声音洪亮,富有感染力;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大方;板书设计规范合理,书写工整、美观。
7、作业布置:结合讲授内容,恰当设计习题,使之有利于知识的巩固;题量适当,难易适度;提出明确的要求,规定完成时间,并认真批阅。
8、学习状况:学生学习兴趣浓厚,积极配合教师活动的开展;思维灵活,对问题有自己见解;善于思考,勇于质疑。
9、课堂纪律:师生能严格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缺课;课堂气氛活而不乱,秩序井然;对学生要求严格,教师具有较强的驾驭课堂能力。
三、检查评估组织
1、系(部)教学评估:
由系(部)负责人、教研组负责人及本系(部)教师组成。
2、校教学督导评估:
由热爱教育事业、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学校教学业务和教学管理情况、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教师组成。校教学督导人员由校长聘任。
四、检查评估形式
1、校教学督导评估:
对全校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随堂听课了解教师教学全过程,查看教案,深入各系(部)、课程组检查了解情况。重点是对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程及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检查督导。
2、系(部)教学评估:
每学期对本单位全部任课教师进行一轮教学工作评估,对每位任课老师教学计划、教案和课堂教学做出综合评价。
3、教学管理听课制度:
校领导、系(部)领导及教研组负责人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教学情况。
4、学生评教:
由系(部)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的评估。根据不同类别课程分别填写理论课及实验课评估表。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授课质量的参考依据。
5、教师评教:
教师评估:每学期教师相互填写的评估表经处理后,产生各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交由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进行处理,存档备查,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
五、评估结果的反馈:
1、系(部)评估组听课后,填写《听课表》,意见直接反映至任课教师并予以指导,涉及教学保障体系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学校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所填写的《教学评价表》交由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进行处理,存档备查,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
2、教学督导评估组在随堂听课及各系(部)、课程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对一些较为共性的问题,以督导简报及座谈会等形式向校领导和教务处反映,《听课表》和《教学评价表》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
3、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后,填写《听课表》,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听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4、学生评估:每学期学生填写的评估表经处理后,产生各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连同学生的综合评价意见,交由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进行处理,存档备查,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
5、教师评估:每学期教师相互填写的评估表经处理后,产生各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交由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进行处理,存档备查,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1、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学期和年终考核、优秀教师评选、申报各种奖励、荣誉称号的依据。
2、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任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具备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估成绩需平均在80分以上。
3、对于连续两学年教学评估成绩在60分以下的教师,要限定时间提高教学水平、重新试讲上岗,对教学水平提高不大的教师,应考虑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