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研究克服我国财政经济困难的政策和措施。会议决定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管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求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3月3日,政务院据此作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统一全国财政收入,使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用于国家的必要开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使国家掌握的重要物资从分散状态集中起来,合理使用,以调剂余缺;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资金的往来使用转账支票经人民银行结算。从而建构了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经管理体制的雏形。
统一全国财政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而采取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措施。当时,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极为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在内战中的破坏,另一方面是由于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军费开支浩大,加之我们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增加了行政开支。此外,还要有重点地恢复生产和交通,以便进行经济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依靠增发钞票来弥补赤字,而这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不法资本家的破坏活动加重了这种困难局面。为了克服困难,党和国家在打击投机资本家控制市场物价的同时,还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的措施。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物资调度,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所有仓库物资,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各地国营贸易机关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