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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下)

2022/10/4 15:54:49 次浏览 分类:就业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出5个方面18条举措,全力护航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哪些补贴?去基层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就业时要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这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锦囊妙计请收好!

       文件提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
       ①创业补贴:
       2022年我省政策:2022年在省级创业资金中专项安排1800万元资金,用于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补贴扶持。大学生创业补贴实行项目指标管理,2022年全省评选600名,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各项目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地结合项目评审实际确定。
       申请: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可采取自主申报的原则,依托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无偿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州(市),申请人可向当地所在县(市、区)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服务窗口申报。

     ②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目前,我省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单位包括: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工商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开通此项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有此贷款需求,可具体到当地承办单位或经办银行进行咨询。
       申请:一是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创业项目,向承办单位或者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二是承办单位、担保中心、银行等部门对高校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创业项目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办银行根据创业项目和经营状况核定贷款额度。三是承办单位对经办银行核定后的借款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办银行将贷款发放至高校毕业生,不再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财政贴息部分的利息。


     ③税费政策减免办理:
      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税收减免管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如何认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要怎么申请,以什么形式发放?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是由其所在户籍地社区进行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①云南省内本地户籍;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③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填写《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等,验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就业创业证》(电子件展示);高校毕业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社保卡(验原件,复印件1份)。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文件提出:“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具体如何落实?目前落实情况如何?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同步开展精准困难帮扶,落实“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政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对象建立服务档案,摸清就业需求,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系列服务。
      通过“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各类公共就业招聘活动,为各类就业重点对象推荐岗位。我省教育部门建立高校书记、校长带头,全体教师参与结对帮扶困难毕业生制度,摸清底数,细化措施,针对每一名困难毕业生建立就业台账,结合每一名困难毕业生个人实际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确保每一名毕业生都有老师谈心谈话,都能得到3—5个岗位的精准推送,组织参加3次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目前,全省高校严格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台账式管理,将每次帮扶工作情况登记在册,及时跟进困难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就业进展情况,开展有温度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共青团云南省委组织开展“一般院校低收入家庭学生就业帮扶”工作,团省委书记班子主动带头,各高校专挂兼团干部每人与3—5名家庭困难学生结对帮扶,各位团干部为结对学生“一对一”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岗位推荐等服务。全省有78所高校1045名团干部与3154名学生结对,目前,已成功帮扶2875名学生就业。


      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措施,健全高学历人才留滇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博士直通车’和‘硕士立交桥’,助推高学历人才在滇就业创业。”

目前我省有哪些高学历人才留滇优惠政策?“博士直通车”和“硕士立交桥”具体是指什么?
      (1)为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活力。201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0号),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对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以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同时事业单位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2)“博士直通车”是指为博士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一对一或一对多直通平台,直接向博士毕业生推荐优质岗位信息,向优质用人单位推荐博士毕业生,优化招聘流程,促进更多博士毕业生在滇就业;“硕士立交桥”是指畅通硕士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建立我省16个州市129个县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与全省分学历、分专业、分学校硕士毕业生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更多硕士毕业生在滇就业。
       文件提出:“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虚假招聘、售卖简历、欠薪、不缴纳五险一金等情况,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虚假招聘、扣押证件、以担保名义收取财物、欠薪、未参加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等情况,可通过云南“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云南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微信小程序、云南“12333”手机App、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信件等方式进行投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件提出:“从2023年起,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何督促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防止形式化?
        我省计划按照教育部2023年工作部署,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智慧就业平台,督促高校加强学校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
       文件提出:“严格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求职体检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遇到用人单位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或不认可合规医疗机构体检结果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用人单位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或不认可合规医疗机构体检结果的情况,可通过云南“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云南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微信小程序、云南“12333”手机App、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信件等方式进行投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关于乙肝检测问题。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明确在入学、入职体检当中不准检测乙肝,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的效果。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同时,在日常健康体检中,对于乙肝检测项目,要求受检人员书面签字同意。
      (2)关于孕检问题。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在判定标准上强调“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我省体检机构在入职体检项目中,也未设置专门孕检项目。
      (3)关于不认可合规医疗机构体检结果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13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把准入门槛,规范健康体检机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工作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督导检查。要求体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机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同时,委托省健康体检医疗质控中心,定期对我省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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