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招生录取工作监督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和国家、省州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是指全日制专科、成人教育招生和其他各类学历教育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六个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第四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方法,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
第五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利于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督小组。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群众监督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监督小组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室承担具体监督事项。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负责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本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招生监督组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参与对学校招生政策、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的培训。依法对学校招生办公室及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八条 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以及妥善处理好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对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需经招生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签字,校长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十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统一管理,归口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和举报的查处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一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督的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提前1-2天通知纪检监察室,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院内招录点现场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在录取期间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的子女或直系亲属的子女若报考本院,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及招生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建立工作档案制度。要根据当年招生监督工作情况建立完备的招生监督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招生文件、计划;有关会议纪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校招生监督组组织调查并按问题性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领导组。涉及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招生监督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不断探索招生监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及招生监督人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15日内及时对招生录取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招生监督工作总结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