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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教育系统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4/11/1 17:59:28 次浏览 分类:通知公告

      为加强学校对接受捐赠行为的管理,鼓励和规范教育捐赠与受赠行为,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js3845金沙线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教育系统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云南省教育系统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教育捐赠与受赠行为,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人是将自己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自愿、无偿用于云南省教育事业发展或资助奖励相关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学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受赠人包括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教育类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指受益人,是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协议或由受赠人确定的,最终享受利益的相关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学校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教育系统接受捐赠管理工作,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教育类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教育捐赠坚持依法开展、规范有序、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分级管理的原则。禁止强行、变相摊派或向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条件,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商业活动和其他有损教育形象的活动,捐赠时不得附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符合章程、捐赠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建立教育捐赠激励机制,对捐资助学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六条 仅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作为受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教育类社会组织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七条 捐赠应当签订捐赠协议,并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对于匿名捐赠或捐赠财产数额较小,捐赠人明确表示不需签订捐赠协议且捐赠财产现场兑现的,受赠人可直接接收捐赠,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明。受赠人要建立统一的捐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受赠人接收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时,应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或验收实物,并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九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实物时,应开具接收实物捐赠“三联单”,详细注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用途、交接时间等内容。对捐赠实物应分类登记造册,及时纳入会计和资产账内核算。

     捐赠物为课外读物时,受赠方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课外读物的内容审查、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接收捐赠实物受赠人应进行价值确认、质量验收,捐赠人应提供相应的捐赠价值依据、购入的凭据和证明实物质量、资质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定。

     第十二条 接受境外捐赠及境外捐赠物资的运输、检验、检疫、税费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财产,由受赠人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约定严格管理使用。非定向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云南省教育事业发展或资助奖励相关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受赠款物的用途。

     第十四条 对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教育捐赠物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评估机构评估,可以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仍用于与原捐赠意向相符的方向。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所接收的未指定用途和受益人的捐赠资金、物资,应当用于扶持云南省教育事业发展,优先用于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资助奖励相关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

     第十六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捐赠人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当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用途的,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十七条 受赠人、受益人对捐赠实物的接收、转运、仓储、发放要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赠人、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捐赠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受赠人、受益人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信息及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捐赠财产的合法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的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教体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接受捐赠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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