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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实践“四种形态”实施细则

2021/5/14 14:34:31 次浏览 分类:党委纪检科

中共js3845金沙线路委员会2017628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拓展监督执纪问责内容,探索运用“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州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践“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三条  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到边到底,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作出四种分类处置的监督执纪问责方式和长期工作目标。

第四条  实践“四种形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

 第二章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第六条  经常谈心交心。学院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经常与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党委书记要定期与各党支部书记进行谈心谈话,分管院领导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及所联系的党支部书记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干部职工违反纪律的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并开展提醒谈话。

第七条  开展重点约谈。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结合专项纪律检查对重点人员和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开展约谈,进行廉政谈话和重点提醒;对工作效率低、工作中推诿扯皮、缺乏团结协作精神以及存在“慵懒散漫玩浮”的干部职工,要进行约谈。

第八条  适时通报批评。对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干部,要在一定范围点名通报批评,党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干部职工要在相关会议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实施诫勉谈话。针对干部职工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然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诫勉谈话。涉及领导干部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院纪委建议院党委副书记或书记进行谈话。

第十条  及时进行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干部职工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干部职工的,可按照中央和省州纪委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函询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办结后,学院分管领导要对被函询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章  违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指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干部职工,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形态。

第十三条  涉及违纪轻处分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涉及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党委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办理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握政策和策略,干部职工违纪问题性质较轻,给予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多数。

     第四章  违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五条  违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指干部职工违纪问题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需要作出重大职务、岗位调整的监督执纪问责形态。

第十六条  涉及违纪重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提出重大职务、岗位调整建议,报院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办理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干部职工违纪问题较重,给予党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

第五章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指干部职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的监督执纪问责形态。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取消处分后政治、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原则上应当作出党政纪处分并主动跟踪,并及时与司法机关对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干部职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第六章  组织协调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大理州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认真履职,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承担实践“四种形态”综合管理职能,履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汇总情况、分析研判、建立台账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实践“四种形态”纳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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