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标准是依据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的目标,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对教育教学应达到的要求所做的具体描述,是课程组织与实施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的制订,对于明确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制订课程实施方案、规范课程教学过程、指导任课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制订课程标准。凡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统一标准的课程,均应该按统一标准执行。主管部门尚未统一制定颁发课程标准的课程,由各系部教研室组织教师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学院试用的课程标准,经各系部主任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课程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条 功能定位原则。课程标准制定要服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要求,明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更新。
第三条 职业性原则。
1.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是制定课程标准的总依据。从职业需要出发,规范课程的基本要求,选择课程内容,安排教学顺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要依托培养目标,注重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重视实践性教学,加大实践教学比例。
2.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课程标准的制定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度。一要满足专业课教学和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二要体现高职教育的高等教育属性以及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要求。根据专业特点及整体改革思路,既要满足“岗位人”、“职业人”的需要,又要考虑能生存能发展的“社会人”的要求。
3. 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实用性。要针对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教学内容,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升职业能力。大力支持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或项目化课程建设,引导学生在工作任务中积极主动的积累个人经验和构建知识体系,发展职业能力。
第四条 工学结合原则。
1. 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根据技能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和相关职业资格标准,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内容。
2. 教学内容要遵循职业性原则,要从职业能力(或项目)出发选择课程内容。要遵循职业能力的成长过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循序渐进的安排教学顺序。
3. 教学方法要以真实工作任务或社会产品为载体,融“教、学、做”为一体,建立课堂与实训(实习)地点一体化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第五条 多样性原则。
1. 根据课程定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课程标准。
2. 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课程标准。
第六条 注重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共性培养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七条 可操作性原则。
1. 课程教学内容和目标应清晰明确,要尽可能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可操作性强。
2. 要充分利用本校及合作行业、企业的教学资源条件,保障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
第八条 创新性原则。打破传统职教理念约束,构建适合现代职教理念的新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创新能力,满足社会对技能“创造、创新、创意”人才的需求。
第三章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
1. 课程性质与作用
(1)课程的性质要明确。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核心课、素质拓展课,校企合作开发的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等。
(2)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要清楚。
2. 课程基本理念
要有指导性的思想观念。包括:终身学习的教育观,多元智能的学生观,建构主义的知识观;课程设计遵循“设计导向”的职教观,能力本位的质量观,过程导向的课程观,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课程的开发观。
3. 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思路要有适应本专业特点的实施蓝图和路径描述。要让企业专家深度参与到课程建设的基本工作中来,典型工作任务的设计与分析,项目实施的教学文件涉及到工作规范、生产条件等要符合行业企业实际;课程教学内容确定的依据、教学内容组织安排的思路、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设计思路要符合学生的基础和认知特点。
第十条 课程目标。
1. 工作任务目标。要明确学生能够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对学生在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 职业能力目标。要明确学生基本职业能力和关键能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培养要求。
3. 可持续发展目标。要突破“知识、技能”取向,注重培养独立完成综合性工作任务的职业能力,既要重视外显化、行为化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要求,又要重视职业能力的内隐性、过程性、动态性。
第十一条 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课程的课程内容与要求。
1.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或学习领域描述。
(1)职业行动领域。通过典型工作任务需完成什么教学内容,过程如何。
(2)工作对象。即描述的是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对象,对象的描述要考虑工作情景和工作过程。
(3)工具。工作必须的器具、工具和器材。
(4)方法。工作项目采用的途径、步骤与手段。
(5)劳动组织:工作过程的设计。
2. 项目(或学习情境)设计。
按照专业课程目标和涵盖的工作任务要求,明确学生应获得的知识、技能与态度。
第十二条 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
1. 教学模式。对课程应采取的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进行说明。
2. 教学方法与手段。对应具体学习情境或项目或教学单元1、2……(重要教学内容),逐一说明教学过程应如何灵活运用的各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如引导文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分组讨论法、实训作业法、社会实践和各种信息化教学手段。
3. 教学评价、考核的多元性要求。项目考评、作品考评、过程考评、报告考评、知识考评等,形成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进行全面评价。考核方案以学习情境为序,考核目标按教学单元分为理解(A)、掌握(B)、操作(C)、综合运用(D)四个层次进行。
(1)理解(A):正确领会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内在联系。要求学生能从实质上领会所学知识的含义。
(2)掌握(B):用所学的课程知识、原理和方法,能分析解决工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即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3)操作(C):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领,完成单项的工作 ,并对工作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
(4)综合运用(D):综合运用所学的课程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问题。要求学生在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基础上,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十六条 课程实施条件
(1)教学团队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
(2)对专任教师教师资格,行业(企业)工作、培训阅历,职业资格及能力,知识结构的要求;
(3)对兼职教师的行业、企业相应工作岗位年限,职业资格及能力,知识结构的要求。
2. 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
(1)课程的校内实训基地实验、实训、生产性或实物模拟仿真、混合仿真、计算机虚拟仿真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
(2)课程的校外实训基地及条件。
3. 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教材的选用与编写。尽量选用工学结合高职高专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依据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2)课程网站和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建设。精品课程网站建设,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多媒体素材、电子图书和专业网站的开发与利用。
(3)其它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学习资料资源:如教学文件和资料、实训指导书、学习参考书、专业期刊等。
第四章 课程标准的制订程序
第十七条 课程标准的制订实行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负责制,成立课程标准制定小组。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讨高等职业教育理念,贯彻学校制订课程标准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理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准确把握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课程标准编写的基本思路。
第十八条 教研室负责组织相关教师、行业企业一线专家,集体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初稿。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标准初稿论证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教研室再次组织修改后,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务处按本办法对课程标准进行审查、汇总后,由主管校长审批执行。教务处应就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进行宏观指导,对需要统一的部分,做出明确规定,协调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之间,各系、部之间的关系,确保制订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五章 课程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标准是学校具有法规性质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各教研室要依据课程标准,选用教材或编写教材,建设课程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学评价。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标准的内容,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任课教师要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和教务处应对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课程标准的调整。
1. 课程标准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时,教研室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经各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2. 课程标准的调整涉及到教学计划的变动时,应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建立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课程标准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要将职业关键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等)的培养溶入课程,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第二十五条 要深化对职业能力的理解,既要重视外显化、行为化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要求,又要重视职业能力的内隐性、过程性、动态性。
第二十六条 课程标准的制定要面向未来。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及其技能技能结构,应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深化,体现行业的主流技能和核心技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