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原则
1. 规范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建设既要坚持规范化管理,又要大胆创新,建出水平,建出风格。
2. 科学性和前沿性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内容既要坚持可促进性,又要即时反映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
3. 一般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建设既要对所有课程提出共同性要求,又要突出重点,发挥重点(核心)课程的示范效应。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会对全校的课程建设进行全面指导。其主要职责:
1. 审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
2. 对学院课程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咨询意见;
3. 评审院级重点(核心)课程、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4. 课程建设其他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是负责课程建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
1.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院的教学实际,制订和实施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
2. 组织课程建设评价,充分调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及广大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对课程建设给予指导与检查,使课程建设真正建出实效;
4. 组织校级重点(核心)课程的评选,组织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5. 组织课程建设立项及项目管理。
第五条 各系部是课程建设的实施者,是落实课程建设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
1. 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教学系的实际,制订各门课程的建设计划;
2. 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不断完善课程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4. 组织课程的合格评估;
5. 对新开课程进行审查,落实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开设任务;
6. 负责课程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 课程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且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三年;院级重点(核心)课程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职称,作风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学术造诣,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至少四年,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其主要职责:
1. 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计划;
2. 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3. 课程建设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
4. 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的业务学习;
5. 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建设
1. 教学文件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选择或编写合适的课程标准、实验实训标准或课程教学设计;
(2)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日历表并较好地执行;
(3)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应有详细的课程教学计划并较好地执行。
2. 教材建设
各门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选择或编写合适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择或编写应体现下列要求:
(1)教材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的要求;
(2)思想观点正确,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3)思考题、习题安排系统且具有启发性;
(4)文字准确精炼,语言流畅易懂,插图合适得当。
3. 教学设施建设
课程需用的教具、挂图及实验条件要求完备和先进。鼓励教师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建立教学网站或资源库。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
1. 加强师德教育,提高和增强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事业心;
2. 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学术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3. 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包括学历、年龄、职称、学缘结构,形成教学和学术上的梯队;
4. 制订周密、可行的师资培训计划,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 课程教学实施过程建设
在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课堂教学是核心环节,其它环节必须围绕课堂教学展开。各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是:
1. 课堂教学
(1)教学态度认真、目的明确、教书育人;
(2)教学内容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基础性与学术性的统一、教材的限制性和知识的宽广性的统一;
(3)课堂讲授要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4)在教学要求上要做到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发展学生的个性;
(5)方法得当,富于启发,培养能力,激发创新;
2. 作业和习题课
(1)精选题目,习题难度适中,具有较好的覆盖面;
(2)与讲课内容配合密切,深度、份量适当;
(3)注重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认真、及时、仔细批改作业。
3. 课外辅导和自学指导
(1)按照要求及时辅导;
(2)制订自学指导计划,合理布置自学任务,开列课外阅读书目,及时检查和督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3)在辅导或指导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4. 实训
(1)实训要符合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的要求;
(2)准备充分,保证实训教学的质量;
(3)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4)不断更新设备,保证设备的先进性;
(5)改革实训方式,积极开设综合性实训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研究能力;
(6)认真批改实训报告,检查学生实训效果。
5. 实习和其它实践性课程
(1)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2)准备充分、计划安排周密合理;
(3)指导力量搭配适宜;
(4)严格考核,及时总结。
6.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
7. 认真执行考核计划,严密组织课程考核,命题科学,方法多样。鼓励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根据课程性质和需要建立试题库;提倡教考分离。
第九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
1. 各门课程应有明确的教学研究与改革计划,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
2. 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应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探索,及时总结,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3. 各课程要积极应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和推广自身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课程建设水平评估
第十条 学院课程建设分合格课程、重点(核心)课程建设。所有课程在开设两年后均应接受课程建设水平评估,所有课程均需达到合格水平。
“重点(核心)课程”指师资力量较强,能够很好地满足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够体现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反映现代教学水平,具有较高教学质量和示范效应的课程。第一次申报的“重点(核心)课程”,必须已开设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课程评估的程序
1. 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自评报告和课程评估自评汇总表交教务处,同时准备好反映自评结果的课程建设材料。
2. 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相关规定的合格课程和重点(核心)课程标准,确定备选重点(核心)课程和合格课程。
3.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系部对课程建设进行实地评估。对备选重点(核心)课程进行全面评估,对合格课程进行抽样评估。专业主干课程、新开课程、新增专业必修课程是合格课程抽样评估的重点对象。专家评估方式是:
听:听课程负责人汇报;
看:查看有关课程建设材料;
查:抽考或者抽查课堂教学情况;
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议。
4. 专家组在评估结束后,写出评估意见。教务处根据评估意见提出重点(核心)课程名单。
5. 专业指导委员会会对专家的评估意见、重点(核心)课程名单进行审查和表决。表决结果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的情况下表示通过。
6. 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公示7天。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提出。
7. 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评选结果自动生效。如有异议,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报专业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重点(核心)课程的奖励
1. 对评为校级重点(核心)课程的课程,学院拨给课程建设经费。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2. 对评为重点(核心)课程的课程,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教材资助、教改项目立项和骨干教师的推选。对在重点(核心)课程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教研室主任和教师,其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晋升职称和评选优秀教师的参考条件。
3. 省级精品课程从院级重点(核心)课程中推荐。对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学院拨给与省拨建设经费对应的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对不合格课程的处理
1. 经评估达不到合格水平的课程,教务处责令课程所在系部进行整改,限定一年内达到合格要求。不合格课程所在教学系主任要认真调查和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教务处应加强整改的指导,积极主动为整改创造必要条件。如课程建设涉及到其它职能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2. 整改结束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对于复评仍不合格的课程,如其不合格确系自身原因所致,将通报批评或建议学院职称评定委员会否决该课程责任教师晋升职称资格。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水平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重点(核心)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核心)课程经评选确定后,课程负责人须填写《重点(核心)课程建设任务书》一式三份,分别存所在教学系、课程组和教务处。《任务书》是课程建设中期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重点(核心)课程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主持制订课程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课程负责人应带领课程组全体教师,有步骤地全面实施课程建设计划,加强课程教学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科学研究等工作,使课程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重点(核心)课程所在系部领导、所在教研究主任应加强课程建设的指导、检查,积极为课程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重点(核心)课程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课程建设的突出表现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检查结束后,教务处要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反馈给课程负责人。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对建设成绩显著的课程给予鼓励,推广其建设经验,并根据需要追加建设经费。对成绩一般的课程要针对问题进行整顿。对没有进展甚至退步的课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无进展的,取消其重点(核心)课程资格,同时停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核心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在教务处的监督下,可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和教学文件建设及用于教研活动等开支,由课程负责人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核心课程建设期结束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1. 课程负责人填写《重点核心课程建设验收表》,撰写课程建设的总结,准备好反映课程建设的成果材料。
2. 教务处组织专家到现场通过听、看、查、议对课程建设水平作出评价,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3. 教务处在各门重点核心课程验收完毕后,对专家组的验收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形成验收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精品课程的验收按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级重点核心课程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均存入课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 院级重点核心课程、省级精品课程有为学院其他课程示范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