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适应云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批建设”的原则和“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改革优先、成效明显”的要求,择优选择和重点建设一批特色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改造、丰富专业内涵,提升专业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特色(重点)专业建设,使特色(重点)专业鉴定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快专业建设,促进专业交叉融合,实现资源优化重组,提高学院的专业建设水平,并构建具有学院特色和潜力的专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的原则是合理布局、强化特色、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特色(重点)专业包括国家级、省级、院级特色(重点)专业。
第二章 特色(重点)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院级特色(重点)专业基本条件
1. 申报专业的教学设施基本符合条件,招生情况良好。
2. 人才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校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评价满意度高。
3. 有良好的专业发展前景、有较强综合实力和人才市场需求。
4. 校内外的实训、实习条件基本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
5. 专业带头人达到“双师”要求,思想观念先进,有一定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专业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实训指导教师数量、素质结构满足教学要求。
6. 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建立了切实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注重人才社会需求调研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第五条 原则上省级特色(重点)专业从院级特色(重点)专业中推荐,国家级特色(重点)专业从省级特色(重点)专业中推荐。
第三章 特色(重点)专业的申请、评议、审定与验收
第六条 特色(重点)专业申报程序
1. 院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每两年申报一次,系部按规定时间提交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申请报告。
2. 评审方式。专家组将按照“js3845金沙线路特色专业建设点立项评审指标体系”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
3. 公布立项。正式发文公布 “js3845金沙线路院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立项项目。
4. 在建设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学校的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该专业建设进展缓慢,要限期整改,如仍没有改变即取消“院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格,取消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
5. 建设期满后,学院将组织专家根据《js3845金沙线路特色(重点)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js3845金沙线路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任务书》对各特色专业建设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特色专业建设点正式使用 “js3845金沙线路特色(重点)专业”的称号。
6. 省级以上特色(重点)专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应在专业研究、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成为专业建设的典范。
第八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应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要有为实现建设目标所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
第九条 特色(重点)专业的建设要逐步形成教学、技能应用能力较高,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要把培养优秀年轻技能骨干作为专业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力争在3-5年内培养一批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带头人和专业骨干。
第十条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以促进特色(重点)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特色(重点)专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特色(重点)专业实行院、系和专业三级管理制度。特色(重点)专业所在系负责本系特色(重点)专业的发展规划与计划的制定,指导和督促特色(重点)专业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及时处理和解决特色(重点)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专业负责人负责特色(重点)专业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以及各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负责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院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每两年申报一次,于当年11月份提交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建设点申请书,。
第十三条 对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申报省以上(含省)特色(重点)专业中给予优先。
第六章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部门的定向拨款、学院自筹经费以及本专业科技服务的收费等。
第十五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要根据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需在年度经费下达后,由特色建设专业负责人会同所在系部的主管领导依据专业建设规划共同制定,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每年拨给特色(重点)专业的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但不得用于与特色(重点)专业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否则将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须经专业带头人、系主任、教务处长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八条 凡使用特色(重点)专业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资料均应在学院相关部门注册登记,设备、批量图书资料的采购、报销均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特色(重点)专业建设计划完成后,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教务处、财务处报送经费总决算。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对完成情况好的专业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专业将停拨建设经费,甚至撤销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形成的资产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特色(重点)专业经费包括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和业务费。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根据专业类别、级别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由学院逐年予以确认。学院将按照年度,依照专业类别、级别下拨业务费。
第七章 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特色(重点)专业检查评估制度
1. 特色(重点)专业采用滚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年终由各特色(重点)专业对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取消特色建设资格。
2.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专业发展方向、建设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与水平、教学水平与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设备和基地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学院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学院每年将对特色建设专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将接受学院的评估验收。对于在专业建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标志性成果的特色(重点)专业,学院将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