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8年增补专业(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15》(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云南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云南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能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1.需求性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效益性原则:设置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发展性原则:设置专业应符合技能发展的趋势。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优先性原则:学院优先考虑设置能体现我院专业特色与定位、发挥学院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以及行业和区域发展急需的、重点支持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1. 专业设置要在教育部颁布的《目录》与《办法》等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2. 增设专业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业论证,并有详实可信的论证报告。
3.有完整、明确的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并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 已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计划及其它必须的教学文件。
5. 具备基本的师资条件,一般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及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做专业带头人,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能满足专业教学要求。
6.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 每年5月中旬前各系向教务处提出专业设置申请;
2. 5月底前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3. 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 6月初,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论证、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 8月中旬由教务处负责将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申报材料报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专业设置申报材料
1. 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
2. 增设专业的调研报告及论证材料(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3. 高等学院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4. 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进程安排表计划;
5. 拟设置专业的专兼职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院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等);
6. 拟设置专业基本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一览表;
7. 其他材料(必需的补充说明等)。
第八条 专业方向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专业方向的申报条件:
1.拟申报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历史久、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较高、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专业或特色专业;
2. 拟申报专业方向应与所依托专业有较强的专业关联性或相近的职业、岗位面向,并提供详实可信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3. 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
4. 拟申报的专业方向必须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5. 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专业方向的申报比照专业设置程序进行,由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列入学院专业目录。
第三章 专业调整与撤消
第九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和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对于需要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各系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并会同教务处、招就处等有关部门对撤消专业报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审批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消,学院将按程序向省教育厅履行专业撤消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所办专业连续三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60%,且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市场需求变化的,教务处要按程序向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提出专业停办或撤消申请。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系应重视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对新设置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学院将在招生一年后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加强该专业建设。
第十四条 各系应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招生数量,保持专业良性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