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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院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管理、使用好这类仪器,对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院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一) 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 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成套仪器设备。
(三) 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实作实训处与后勤管理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二、管 理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按照《js3845金沙线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
第四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由使用教研室提名,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实作实训处与后勤管理处备案。鼓励有较高水平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的综合效益。要求专管人员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者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动。
第五条 随时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登记时认真填写开箱记录,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由学院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必要时可以复印。这些资料要组织定期清理、增补、修复,妥善保存。其中的保密件,未经系部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
第六条 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单台件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操作人员必须即时登记,并随机保管。每年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无使用登记的设备,上机时原则上按“0”计算。
第七条 要重视设备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大修或进行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做好计划或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实作实训处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设备大修或改造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账、卡和价值增、减的手续,做好技术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带出校外使用时,应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实作实训处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报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带出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应严格办理立据、交接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这类设备,必须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使 用
第十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包括系、部、处)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方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协助下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要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同设备采用不同的保养方法,选用适合的保养材料。
第十三条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工作要求,不使用贵重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从加强管理,改进实验教学,组织校内外服务,开发仪器设备功能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报损报废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时,专管人员应及时报所在系(部)负责人和实作实训处、资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处理。
第十六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并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固定资产折旧》中的规定程序执行。
五、奖 惩
第十七条 实作实训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作实训处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