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实验室用剧毒、易燃、麻醉、强腐浊、管制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实验课所需的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由使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采购。
二、采购回的药品,应及时由请购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领取、验收、入账,封存于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密码、钥匙必须由2人以上【其中1人为所属教研室主任,另1人为实验药品专管员】分别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于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
三、实验人员用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配制实验试剂,需经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批所开实验计划后向保管人员领用,并详细记录用量、用途、领用时间、领用人、发货人、批准人等。
四、使用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做实验时,带课教师必须坚守岗位,负责监督毒、麻药品的发放及回收等工作。预实验、实验课使用后所剩余的药品实际必须统一由教研室主任与实验人员共同及时妥善处理。
五、实验用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一律不得作非教学使用。
六、保管人员负责日常的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保管工作及安全检查。
七、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系(部)主任、实作实训处、教研室主任、负责安全人员,要按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及账册。
八、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的领用、保管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事故苗头】,要及时向教研室、系(部)负责人及实作实训处、学院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
九、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实行保管及使用负责制。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学院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安全保卫部门要不定期对剧毒、易燃、麻醉、强腐蚀、管制药品的管理作安全检查。
本办法由学院实作实训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