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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 (试行)

2021/5/13 17:11:47 次浏览 分类: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js3845金沙线路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层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及云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全日制学生。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就业工作;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负责人)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组员的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的就业工作。学生科作为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统筹全院就业工作。学生科和各系部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资格审查与生源上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派遣等阶段。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学年开始。其日程大体如下:

9月底前,学院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

9-12月份,处理上一届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统计各系部和全就业率;

11月,做好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的准备工作;

12月底,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报送学院就业情况;

1月初,根据有关规定,对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单项奖;

10月至次年5月,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收集、发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6-7月,毕业鉴定和各种毕业教育活动;编制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毕业报到证;

7-8月,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四章   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

第八条 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上级就业主管部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严格落实。

第九条 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初步审查一般在毕业学年(上学期)的9月份进行,系部初审后,由学院审核后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毕业生的毕业资格终审一般在毕业学年(下学期)的5月份进行,系部初审后,将所有在籍毕业生情况以数据形式上报学院教务科教务科审核没有问题的学生取得毕业派遣资格。

第十条 学院将通过审核并经毕业生本人确认签字的毕业生情况按照固定格式编制成毕业生源数据库,一般在毕业学年的9月底前报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汇入全国毕业生源数据库。

第十一条 毕业生源上报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毕业生源数据库中的主要信息,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或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补充毕业生源的,系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最迟于毕业学年的3月底以前上报学院学生科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科和各系部应采取措施,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需求、就业形式、就业技巧、心理调试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导,提高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和就业质量。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五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鉴定材料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原则上应在毕业学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6月底。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学院举办的大型招聘会、专场招聘会、专业招聘会,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毕业生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大学生就业推荐表》参加双向选择活动,此表经学生科盖章后生效;对于优秀毕业生,学院将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及本人意愿优先推荐。

(二)自荐。毕业生准备个人自荐材料参加双向选择活动,自荐材料应真实、准确。

(三)签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使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四)审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需经用人单位所属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按各地当年就业政策办理。

(五)解约。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就业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解约证明、系部审核意见以及原就业协议书,到学院学生科换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已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单位),不视为违约。

(六)遗失。不慎将就业协议书以及推荐表遗失的毕业生,须携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凭系部审核意见到学院学生科备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及推荐表。

第七章   派遣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就业派遣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由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毕业生集中派遣的时间一般为6月20日至7月10日。

第二十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并告知用人单位。两年内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将档案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或可到非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签订就业协议后被证实考取高一层次学历(含双学位)的毕业生,经签约单位同意解约后,学院不再派遣。

第二十三条 考取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攻读的,经录取单位同意后,学院将按正常程序派遣。

第二十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应届毕业生,其档案关系按照本人意愿转回生源地或挂靠其他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院将其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于大学肄业的学生,不负责办理其就业手续,可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将其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院凭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材料为其办理派遣手续,档案关系随转,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到大学生学生科申请补办,由于《报到证》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档案关系暂时保存在学院的毕业生需办理派遣手续的,学院于每月5-10日、15-20日(节假日除外)接收就业材料,相对集中,分批办理。两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档案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毕业生写出书面申请,阐明改派理由;

(二)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接收单位的有效函件;

(四)与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五)原《报到证》。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毕业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或云南省同一地级市内调整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二)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云南省跨地级市调整的,由院学生科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申请由原单位改派到新单位或原籍,《报到证》签出时间与原单位解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毕业生毕业超过2年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约单位追究责任的,或采取欺诈行为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除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缓派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将户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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