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以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可通过系、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学院。
(三)学院认定。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或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需对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文件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提出。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院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院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js3845金沙线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js3845金沙线路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