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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1/5/13 16:54:01 次浏览 分类:学生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增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端正劳动观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处(室)、系(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一项于国家、于社会、于学院、于学生都有利的活动,学院各处(室)及系(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以及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二)学有余力,无不及格课程。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的10月份,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填写《js3845金沙线路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推荐,经系(部)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交至学工处。

(三)学工处根据学生岗位数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当年勤工助学学生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第八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系(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能被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情节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和学院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校园秩序,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第十四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应积极配合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管理由用人处(室)、系(部)负责,不允许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学生主观故意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工作职责时,由用人处(室)、系(部)提出,可终止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外出勤工助学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经家长同意后,报班主任、辅导员、系(部)主任、学工处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处(室)、系(部)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私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处(室)、系(部)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报酬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需用人的相关处(室)、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应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实践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酬金按每小时12元计算,报酬标准为每月480元。

第二十三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助学经费,从学生助困经费中提取出20%-30%,由学工处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报酬按月发放,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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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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