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报到期限两周者,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院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课时,学生须按时返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对不请假或超假者,作旷课处理、并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如暂时困难须缓交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确定缓交时间后方可注册。
第十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复学者,一律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课程),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评定方式,考试科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在规定日期内补考。经补考后合格的,其成绩以合格起点分数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期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由学院根据其违纪情况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处理后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该课程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期进行补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授课教师初审、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不得缓考。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卷、同时进行。凡考核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须提交经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者的学生不得正常毕业,必须重新实习。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按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要求进行考核,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正常毕业。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一学年,经补考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当留级。
第二十一条 留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设置的门数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的以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不列入留级课程门数计算:
(四)实习考核成绩单列,不合格不能毕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院原则上不同意转学、转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或相关部门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院确认,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的,根据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课程学时总数l/3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应附其它必要的证明,经班主任初审、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医保、学院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和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达不到开除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系(部)上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三)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关系转入其家长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因成绩不合格按规定应退学的学生,经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暂保留学籍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如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考勤
(一)对学生的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至放假前一天结束;
(二)学生需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学习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请假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应积极参加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组织开展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见习和实习,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四)学生请假(含事、病假),出本人写请假条(请病假者,必须有学院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要写明请假事由),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由系(部)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五)旷课处理
1.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班主任、任课教师查明原因,及时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对旷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l0~l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学时数累计。
对学生旷课及违纪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对享受国家级、省级奖学金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的考勤由各班考勤员和任课教师双方统计,每周周一上午报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纪律
学生必须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维护校园秩序和学习秩序。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必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院按教育部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奖金等。具体评选奖励办法详见《js3845金沙线路“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js3845金沙线路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半年为期限,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突出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享受困难补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之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院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详见《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违纪处分规定》、《js3845金沙线路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学习
第六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必修课仍有不合格的;
(二)毕业综合考试不合格的
(三)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不合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院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七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七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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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