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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845金沙线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2021/4/13 16:08:10 次浏览 分类:党委组织部

js3845金沙线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js3845金沙线路章程》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个意识”强,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职教事业,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三、任职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级正职,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备所任职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学院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会议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是学院领导、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任职资格条件,经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并派出考察组,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四)党委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和拟任职位,召开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干部任免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五)上报审批。党委将干部任免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批,并按要求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院党委指定专人进行任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任前廉政考试和廉政谈话。

   (六)行文任免。党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的干部任免决定,行文进行干部任免。

五、免职制度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六、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聘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

(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聘上岗。

(三)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聘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学院党委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任职手续。

 七、干部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室)、系(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药品及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八、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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