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1条 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就读的新生(业余、脱产、远程教育等),须持联合办学院校或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入学通知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2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我院或联合办学单位负责按规定复查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3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确诊,短时间内可以治愈的,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4条 每次面授开始,学生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视为不在校。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5条 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模范遵守者,给予表扬和奖励;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6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均为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试在面授课程结束后进行。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实践技能操作等,根据课程特点,可采取开卷或闭卷。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见面考、出勤率、作业、学习态度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继续教育处制定。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学生成绩在下一次面授注册时统一书面通知。
第7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履行申请补考手续后,方能进行补考。同一科目可允许补考两次(学期结束后及毕业前各一次),补考成绩为卷面考试成绩,不计入平时成绩。
第8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面授期间,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2,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继续教育处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录。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按“缺考”处理。
3.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补考(含缓考)中,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补考机会,学院将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某科目考试时违纪作弊,该科目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及改正错误、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处批准,毕业前可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第9条 考试成绩的上报和管理:
1.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处统一登记:为保证学生成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继续教育处组织统一阅卷、登分,登录成绩时要求录入每名学生的平时成绩、卷面成绩及总评成绩并写明科目名称,学生成绩(包括分班打印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由继续教育处发放给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并及时进行情况反馈。
2.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必须在下一次面授开始一周内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处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处委托任课教师查阅,若核查后确有错误需更正成绩,由相关教师出具有关证明,并提取学生试卷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学生本人不得私自直接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章 考 勤
第10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见习、实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毕业实习,按每天8学时计算。
第11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每次面授期间请病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继续教育处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学院批准。
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每次面授期间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继续教育处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学院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继续教育处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在面授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班主任报到,由班主任向继续教育处报告,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12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13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面授期间组织的补考。
第14条 若补考不及格,则不能再升学。
第五章 保留学籍与休学
第15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按学院规定需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的学年起算。
第16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院内课程考试。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退 学
第17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不在校时间(含留级、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应征入伍者除外)连续超过两学期(含两学期)者。
2.未请假连续两学期不参加学院和继续教育处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
5.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凡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处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处将退学通知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一定范围公示。达到规定退学条件者,不允许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18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被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有关档案及相关材料退回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院继续教育处注销其在校关系,取消学籍。
3.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思想教育与纪律
第19条 思想教育与纪律
1.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20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1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形式。
第22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23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情节严重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5.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25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26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处理权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继续教育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27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继续教育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28条 对学生的建档、处分材料,由继续教育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29条 有学籍的继续教育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德、智、体等方面合格,无学院规定不予毕业的其他情形,准予毕业,发给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或联合办学院校毕业证书。
第30条 有学籍的继续教育学生,学习期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
1.毕业时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
3.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4.毕业综合考评、鉴定不合格者。
第31条 有学籍的继续教育学生,学习期满,学习证明的办理。
1.学生不慎遗失“毕业证书”,由本人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后,学院(联合办学院校)可给予学习证明书等手续。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办理学习证明等手续。
第十章 学籍处理
第32条 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与转专业。若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的,应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联合办学院校的学生,应获得相关院校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3条 本规定由大理护理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34条 学院与其他学院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学院的要求管理。
第35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