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关于端正学术科研风气规范学术科研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空气和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促进学院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js3845金沙线路单位、部门、个人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管理职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各类学生,及凡以js3845金沙线路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所有人员。
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和学生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世界版权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认真执行国家、省、州相关部门和学院有关规范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在“参考文献”中一一注明。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第六条 成果发表规范。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当注明。
发表作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作署名规范。合作成果应依据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成果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作者和其他形式的责任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指导教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禁止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十条 项目研究规范。应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如实出据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应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项目组成员应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二条 伪造与篡改。在学术活动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第十三条 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发布的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第十四条 伪造学术情况。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滥用学术信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蓄意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第十七条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对学院教职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给予以下惩处:
1.对一般违规者,如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不听警告再次违规者,由学院提出通报批评。必要时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
2.对公众反映强烈,或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院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
3.严惩学术抄袭行为。凡有严重抄袭、剽窃行为者,三年内不得参评科研奖励,不得推荐晋升职称。
第二十条 对学院学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院给予以下惩处: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系部、教务处或学生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不听警告再次违规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系部,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3.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部门和教务处进行通报批评;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论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院访学、进修、兼职等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行为不端的表现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由学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学院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处提出申诉,也可向卫生、教育等上级部门申诉。学院接到当事人申诉,原则上一周内研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