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升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学术地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和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学院师生员工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以js3845金沙线路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具体奖励范围是:
1.已通过鉴定或结题的科研项目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获各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
4.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书籍、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各类研究成果
5.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活动获奖项目
6.产生重要影响和社会效益的社会服务成果
第三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成果第一完成人,科研成果涉及多人合作情况,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讨论决定成果奖励金额的分配办法。
第四条 同一科研成果以不同方式和级别发表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项奖励时,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五条 如奖励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严肃处理。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并且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归档。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认定。科研成果的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凡学院教职员工承担各类项目,项目研究完成后,须将结题证书及结题相关材料复印后报科研处,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2.凡学院教职员工论文发表后,须将论文发表期刊封面、目录、获奖证书及论文全文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科研处,作为论文认定的依据。
3.凡学院教职员工撰写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或教材、教辅书籍出版后,须将出版刊出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或教辅资料报科研处,作为出版专著或编写教材、教辅资料的认定依据。
4.凡学院教职员工获国家专利、商标权及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后,须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及商标权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科研处,作为专利成果认定的依据。
5.凡学院教职员工获国家、省、州各级政府授予的科技奖项,须将获奖证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后报科研处,作为科技成果奖励认定的依据。
6.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获奖时,须将获奖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科研处,作为科技成果奖励认定的依据。
7.教师申报社会服务成果奖励时,需将被应用单位采纳、推广的研究项目的内容和应用单位出具成果应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报科研处,作为奖励认定的依据。
第七条 科研成果登记后,学院将对成果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奖励。未经认定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奖励。
第八条 凡教师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审核、登记和认定,每年统计一次,并在学院校园网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科研成果认定,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认定奖励标准。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标准
(一)科研项目
第十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院计划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分为以下四级:
(1)国家级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973”项目、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项目)等。
(2)国家部委项目:国家各部、委、办、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3)省级项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及其它同级别专项项目、省政府专项研究课题;省教育厅、卫健委等省厅局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全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基础教育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项目,参照省级项目执行。
(4)地州级项目: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大理州社科规划项目;大理州卫生、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指除纵向项目外,由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项目。
3.学院计划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标准
1.纵向项目:对获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按项目下拨经费的10%进行奖励,省级以下项目不予奖励。
2.横向项目:奖励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3.学院计划科研项目:按项目立项通知书规定给予奖励。
(二)论文项目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论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科研论文及作品类科研成果分中文期刊及外文期刊进行评价。中文核心期刊及学术期刊学科排名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准;国外期刊SCI分区按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当年最新JCR期刊分区表为准; EI、CPCI-S/SSH(原ISTP)、SSCI、A&HCI的收录与引用情况以中国科学信息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2.凡在核心期刊的增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算为核心期刊论文,其评价按非核心期刊论文执行。
3.同一篇论文被几种检索系统收录的,不重复、就高计;各类别间出现重复、交叉的内容,不重复、就高计。
第十三条 科研论文成果在国内期刊收录发表奖励标准:
序号 |
内 容 |
奖励标准 (万元) |
1 |
国内核心期刊(前10%) |
1 |
2 |
国内核心期刊(10%-20%)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
0.6 |
3 |
国内核心期刊(20-50%) |
0.3 |
4 |
国内核心期刊(50%后) |
0.15 |
5 |
国内非核心期刊 |
0.03 |
6 |
学术会议交流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 |
0.03 |
第十四条 科研论文成果在国外期刊收录发表奖励标准
序号 |
内 容 |
奖励标准(万元) |
1 |
Science、Nature 、Cell |
10 |
2 |
SCI |
2/一区、1/二区、0.8/三区、0.6/四区、0.4/区外 |
3 |
SSCI |
0.6 |
4 |
A&HCI |
0.6 |
5 |
EI |
0.4 |
6 |
CPCI-S/SSH(原ISTP)、CSSCI 、CSCD |
0.4 |
[注](1)SCI分区按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当年最新JCR期刊分区表为准;
(2)SCI、EI、CPCI-S/SSH(原ISTP)、SSCI、A&HCI的收录与引用情况以中国科学信息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3)凡在增刊、会议论文集发表的SCI、EI等检索收录论文按国内核心期刊50%后奖励标准奖励 。
(三)著作类成果项目
第十五条 著作类成果包括学术专著、教材、职务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著作和教材依据出版社进行分类与分级,具体如下:
1.A类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出版社、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8家出版社。
2.B类出版社:指A类出版社以外的其它出版社。
3.音像制品出版物同时又有相应作品集出版的,不重复、就高计。音像制品出版物无相应作品集出版的,奖励减半。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项目 |
出版社类别 |
专著奖励标准(万元) |
编著奖励标准(万元) |
译著奖励标准(万元) |
自然科学 |
A类出版社 |
1.2 |
1 |
1 |
B类出版社 |
1 |
0.8 |
0.8 |
|
人文社会科学 |
A类出版社 |
1 |
0.8 |
0.8 |
B类出版社 |
0.8 |
0.6 |
0.6 |
第十七条 教材及教辅书籍项目奖励标准:
类别 |
出版社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
主编(主审) |
副主编 |
编者 |
||
教材 |
A类出版社 |
0.15 |
0.1 |
0.08 |
B类出版社 |
0.1 |
0.06 |
0.04 |
|
教辅书籍 |
A类出版社 |
0.06 |
0.04 |
0.03 |
B类出版社 |
0.05 |
0.03 |
0.02 |
第十八条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
发明专利 |
1 |
|
实用新型专利 |
0.5 |
|
外观设计专利 |
0.3 |
|
计算机软件登记备案 |
0.5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 |
1 |
|
商标权登记备案 |
0.3 |
|
国家新药 |
1 |
|
动(植)物新品种 |
国家级认定 |
1 |
省级认定 |
0.5 |
(四)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二种。科技成果奖项目依据颁奖颁发部门和获奖证书认定奖励的级别和等级分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三个级别。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党政部门颁发的奖项,学院予登记归档,但不予奖励。分类、分级按以下标准进行。
科学技术类分为以下三级:
1.国家级:指国家科技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省部级:指国家部委办厅(局)定期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等);国家部委定期组织的科研成果奖,云南省各厅局定期组织的全省性科研成果奖。
3.地厅级:指大理州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分为以下三级:
1.国家级: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鲁迅、老舍、曹禺、郭沫若、王力、孙冶方、金岳霖、胡绳、董必武等全国性著名学术基金奖。
2.省部级:指国家部委定期组织的人文社科成果奖,云南省委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定期组织的全省性人文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地厅级:大理州人民政府人文社科奖等。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10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地厅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6 |
(五)教师指导获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指导获奖项目指由学院教师指导后,学生获得有关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型项目奖,依奖励部门不同,分为国家级(含国际)、省部级、地厅级三个级别。
第二十二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党政部门颁发的奖项,学院予登记归档,但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的学生科技项目,对项目进行奖励。项目涉及多名指导教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讨论决定成果奖励金额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获奖项目奖励标准: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含国际) |
金奖(一等奖) |
10 |
银奖(二等奖) |
8 |
|
铜奖(三等奖) |
6 |
|
省部级 |
金奖(一等奖) |
3 |
银奖(二等奖) |
2 |
|
铜奖(三等奖) |
1 |
|
地厅级 |
金奖(一等奖) |
1 |
银奖(二等奖) |
0.5 |
|
铜奖(三等奖) |
0. 3 |
(六)社会服务成果评价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成果按以下三级进行分级评价
A级: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全国性法规、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B级:指获得省部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并被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C级:指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并被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采纳的研究报告,认定为B级成果。
第二十七条 社会服务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成果分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A级 |
2 |
B级 |
1 |
C级 |
0.5 |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应用转化获得经济效益奖励标准:
类 别 |
奖励标准(元)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使学院获得转让费收入 |
学院获得税后利润的60%奖励发明人(团队),10%奖励发明人所在部门 |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