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为教师科研创造宽松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科研工作,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学院教职工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学院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院、二级部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监督等工作。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后勤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有:
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2.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4.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财务经办人申报制度。
5.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三、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申请人在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和系(部)的协助与指导下,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1.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
2.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学院有关科研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在经济上合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编制时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定。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学院计划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需要和学院规定进行调整预算。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1.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2.非拨款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和通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获得的经费。
3.学院科研经费:学院预算安排,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计划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指由学院自行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学院配套经费:指学院为保证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学会、协会、研究会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正常进行提供的资金支持。下拨经费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的,学院不再给予配套经费;下拨经费不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的,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配套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2。无下拨经费的自筹科研项目,学院参照同类一般项目的下拨经费数配套。横向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按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处凭经费到账证明,统一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学院科研经费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科研处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拨付手续。
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付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的支出费用按规定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出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或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的工作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本院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超过8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一个项目支付同一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11.成果评审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的工作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本院人员。开支标准参照第10项执行。
12.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培育及科研基地补助,弥补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耗,行政管理成本及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需由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审计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据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按学院财务报销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时,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按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购买的仪器、设备、设备软件、图书、音像、多媒体资料等按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所有权归学院,项目组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须严格执行学院差旅费报销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或参加学术研讨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须按学院培训、进修及学术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须按学院合同或临时用工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学院临时用工的规定支出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视下列情况不同,可分别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1.违反科研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因结项需要,需予留用者。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批量购置单台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时有结余的,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续研基金,不得用于奖金发放和福利,或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横向科研经费结账时有结余的,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学院科研经费(含科研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是学院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活动,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完成的专项经费,项目研究通过验收后有结余的经费,学院统一收回。
八、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由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