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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项目评审过程的“科学、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术风气的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高学院学术水平,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形审
第二条 科研项目必须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同时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具备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三条 同一类别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项目,且不能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的申报;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项目。
第四条 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学会、协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符合上级部门下达或委托合作单位的申报条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请书,经系(部)、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统一组织评审。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根据国家规范合同格式,由项目负责人草拟项目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经系(部)、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条 学院计划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学院当年科研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申报要求(或通知、指南),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系(部)、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统一组织评审。
三、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申请书,科研处接到申请书后,依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评审要求不同,按期组织相应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相近学科领域的同行学术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声誉良好,成员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由专家组依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制定,为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专家组在确定评审标准时可参考学院科研项目评审指标确定。
附:js3845金沙线路科研项目评审参考指标体系
项目 |
权重 |
评审内容 |
选题意义 |
20 |
选题依据充分 |
选题研究方向明确,有创新性及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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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院及社会的发展与建设有推广应用的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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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础 |
20 |
已有相关成果,熟悉研究现状,所列参考文献具有代表性。 |
主持人学历、职称、学术水平、研究方向适宜承担项目主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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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人员配备合理,素质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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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设计 |
20 |
核心概念及研究目标明确。 |
研究内容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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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路线及论证思路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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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适切,方法论证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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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
20 |
研究成果丰富,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完成内容、时间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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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条件 |
20 |
学院具备研究条件,能确保研究工作正常进行。 |
经费各项开支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或学校支持的科研经费能满足项目研究需要。 |
第十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会议程序依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制定,若项目下达部门无特殊要求,则按专家组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和专家组评议2个环节组成,在专家组评议阶段,项目组成员及无关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项目审批与推荐
第十二条 经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均要在学院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经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项目评审会议情况和公示期学院教师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上报学院批准或重新评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推荐或立项。
第十五条 需重新评议的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新评议项目的专家组成员、评审会议组织等事宜。在课题评审过程中,若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廉政管理要求的,根据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