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3845金沙线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推动学院学科建设与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确定要符合国家、省、州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密切结合,努力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和应用型科研项目,不断提高学院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实现人才、团队、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计划项目。
1.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部省级项目: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
(3)地厅级项目: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省教育科学规划、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及其他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州社科联等州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2.横向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
3.学院计划项目:学院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科研处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学院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学院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及结题等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学院各系(部)应密切配合科研处对本部门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好课题组教师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积极为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遵循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提倡服务社会发展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性、应用型研究,加强与学科专业建设的结合,鼓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六条 科研项目必须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同时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具备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七条 同一类别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项目,且不能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的申报;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项目。
第八条 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学会、协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符合上级部门下达或委托合作单位的申报条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请书,经系部、科研处审核,学院评审或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根据国家规范合同格式,由项目负责人草拟项目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经系(部)同意,科研处审查并报学院研究批准,由科研处协助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计划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学院当年科研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申报要求(或通知、指南),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系(部)、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通过会议方式对申报项目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研究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研究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通过学院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推荐项目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批准后上报。学院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凡学院教师负责主持的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教师自行申报,并拒不纳入学院管理的项目,按院外项目处理,学院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和各系(部)负责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自觉接受督促和检查,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等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六条 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书面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预期目标和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或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 若项目研究工作不能如期进展,项目组须有充分理由,并以书面意见报请科研处审批。对下列情况,科研处可提请学院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自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的项目;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5.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项目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第十九条 对撤销的项目,学院将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系(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js3845金沙线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结 题
第二十二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全套结题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来源渠道(或项目委托方)组织结题验收。验收标准按项目来源渠道的验收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计划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全套结题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完成情况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或延期结题。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期结题或延期结题的项目,应向项目来源渠道(或项目委托方)的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后仍不能结题,学院将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不能结题,被学院撤销的项目,学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令项目组返还已使用的全部课题经费,项目组成员在职称评定、科研奖励等与该项目有关的方面学院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学院对项目组成员颁发项目结题证书,并对项目组成员按学院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处应积极做好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