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三条 学院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财务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科、纪检科、审计科、教务科、学生科、继续教育部、后勤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为日常办事机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院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财务科负责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初审院内各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草拟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
(四)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内有关部门做好学院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七)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落实整改意见。
(八)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九)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纪检科负责学院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学院各类教育收费项目的检查工作;
(二)开展春、秋两季的教育收费检查,及时上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材料;
(三)承担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认真督促有关部门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审计科负责学院教育收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对收费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收费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进行审计;
(四)对教育收费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费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财务科是教育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财务科之外的其他部门 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学院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并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院办学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学生科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各系(部)是学生欠费催缴的责任单位,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由学生科和各系(部)密切配合进行催缴。成人教育收费由继续 教育部负责催缴。各类培训收费由牵头部门负责,财务科配合催缴。
第十二条 学院不得对未经审批、未经报备和公示的项目进行收费,每年应对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投诉电话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络、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对于收费标准的调整一律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后,原则上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
第十四条 非特殊情况,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财务科在收取费用后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学生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票据,以便核 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学生缴费,学院收费采取银行卡刷卡缴费、微信缴费、微信公众号缴费,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直接收取现金。
刷卡缴费、微信缴费:由学生将应缴学费、住宿费存入银联卡或微信钱包后,自行到财务科刷卡缴费或扫微信支付码缴费,领取收费票据。
微信公众号缴费:由学生将应缴学费、住宿费存入银行卡中,关注学院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缴费通道缴费。
现金缴费:学院仅在新生集中报到期间可收取现金。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复学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学籍异动的,学生科及各系(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学费变更相关手续,因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赔偿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八条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二)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新增专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在每年1月份进行。由教务科、继续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向财务科申报。
2.财务科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相关部门申报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科根据学院审定通过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
4.财务科根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院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院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向财务科提供申报住宿费标准的有关材料。
2.财务科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将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核定和审批。
3.财务科根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住宿费标准,以学院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 的,由学院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1.补办证卡费。学院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学院图书馆应学生及本院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 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院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最高不超过5元。证明材料需要 翻译成外文的,可以由学院根据翻译工作量,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上机、上网服务费。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之外,按照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 服务的,可以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允许在此基础上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学期等收费方式。学院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5.学院门诊部收费。学院门诊部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6.停车费。在学院教学、办公区停放机动车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执行。
7.各类培训收费。学院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8.其它服务性收费。学院实验室、教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等设施课外开放,在保证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对校内人员按使用成本收费,对非本校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按市场价或双方协商收费;学 院向社会提供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的收费,由学院自主确定或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部门在每年1月份向财务科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相关文件依据等。
2.财务科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办公室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科将学院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材料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以学院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三)代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体检费。学生入学体检或其他体检的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体检费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标准由体检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学院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2.疫苗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的,学院应提供方便,费用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学院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3.考试费。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学院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学院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 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4.保险费。学院受职能部门委托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缴纳,学院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 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保险,学院不得强行统一代办。
5.学生公寓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定额内部分(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超出定额用量部分,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6.其它代收费。学院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涉及收费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代收代付其费用。
(四)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同服务性收费。
第五章 退费和减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等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并经班主任、系(部)、学生科、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凭《学生退学申请表》、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财务科办理退费手 续 。
第二十四条 学费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生科审核,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签字,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个人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到学生科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依据学生应征入伍流程及退役复学流程及相关政策给予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