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提高认识,积极主动缴纳费用。
第二章 缴费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财务科是学院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各类学生费用的收缴工作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实施。未经批准,院属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四条 学院在收取学生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科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对各类办学收费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财务科应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主管部门。凡学院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财务科,以便财务科及时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
学院有关部门应凭财务科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教材发放、实习安排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学生须于开学后一个周内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备核查。
第六条 财务科要在学生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费用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学生主管部门不予推荐其年度省州级、校级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资格及各级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实习前无故拖欠应缴费用的学生,实习管理部门可根据财务科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不予安排实习。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无故未缴清应缴相关费用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章 缴费的助、缓、减
第十条 本章节所提到的学生指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和全日制中专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在学生科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全日制学生奖、助、免、勤、减、补、贷等工作,财务科配合做好助贷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工作;鼓励学生在生源地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交清有关学费的,由学生本人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交班主任核实、系(部)审核后交学生科提出意见,报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学院财务科方可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学年,缓缴比例应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按《js3845金沙线路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进行评定、减免。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退费程序
(一)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同意自愿退学的学生,以学院批准日期为截止日,按学生本学年实际已交的学费、住宿费扣除学生本学年实际在校时间应承担的学费和住宿费后计退。
退费金额=(学年交费标准/10个月)×(10—在校月份数)
(二)应征入伍学生退费分为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应征入伍的,以入伍前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按手续补偿或办理代偿。
(三)因特殊原因不住校的走读学生,由学生本人在开学报到之日起的一周内向班主任填交书面申请、个人安全责任书及家长承诺书,班主任提出意见后由学生科审核,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学生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免交住宿费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毕业与缴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者,缴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本学年已缴清有关费用者,若属本学年第一学期内中途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缴费用,并缴足差额;若属第二学期中途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则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不得扣除已缴费用。
2.本学年已缴费用,中途(不分学期)休学、复学并就读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3.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部分由国家财政划拨到学校,完成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休学、留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变化情况,学生主管部门及时以书面通知财务科,财务科按通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欠费催缴
第十八条 学生欠费名单由财务科统计和提供,欠费催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一)全日制普通专科、中专在校学生欠费工作由学生科及各系(部)负责,并列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认真加以落实。
(二)全日制普通专科、中专实习学生欠费工作由实作实训部牵头,学生科及各系(部)负责落实,列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非全日制缴费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培训等非全日制缴费由职能科室按规定办理,财务科配合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