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党委的领导职责。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高等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3.党委书记的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4.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高等学校党委要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具体抓实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5.校长的职权。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校长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党员校长要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健全议事决策制度,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7.按期进行党委换届工作。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的委员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或教学、科研、服务等下属单位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至2人。党员校长担任党委副书记。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在校学生10000人以上的学校,可设党委委员11至13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8.党委的会议制度。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不设常委会的学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设常委会的学校,由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提请全委会决策;常委会和纪委工作报告由全委会审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9.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2)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3)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统战工作等重要事项。
(4)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惩。
(5)学校机构设置、变更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结构优化。
(6)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引进方案。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和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8)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资产管理和处置,重大项目安排。
(9)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有关学校安全稳定、校园综合治理的重要事项。
(11)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社会服务重要事项。
(12)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10.党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不设常委会的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员校长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副职和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设常委会的学校,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员校长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11.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会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1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高等学校要扎实推进依法治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要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3.建立健全分工合作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14.建立健全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党政班子协调运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前必须进行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形成沟通情况和协调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15.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交心谈心1次,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1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6.加强学术组织建设。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17.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期召开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后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认真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财务、基建、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代表任期与党委届期一致,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期间,10名以上(含10名)代表可联名向大会提出提案,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组织领导,保证制度有效执行
18.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高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高校领导干部暑期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19.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制定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议事规则,指导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以主要精力做好党务工作。探索实行二级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制。适应高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政治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合理确定党支部书记待遇,二级院(系)应设1至2名专职组织员。加强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0.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及管理工作,在高校探索实行三级、四级管理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高校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作。完善管理干部选拔、晋升和退出机制,建设高校职业化管理队伍,激励管理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岗位工作,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21.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六、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22.落实高校党委监督职责。高等学校党委要制定计划,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增强贯彻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每年开展1次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自查情况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23.落实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职责。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和有关州市党委、部门党组要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进一步调整理顺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将学习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校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重点内容,作为高校领导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注重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水平。
24.加强和完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制度。将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省委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考核和巡视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